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区分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前者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后者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9、发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晚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2)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